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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7月1日起 辽宁省执行新城乡低保标准

    信息发布者:四面城社区
    2019-05-09 13:26:26   转载

    7月1日起 辽宁省执行新城乡低保标准



    昨日,省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辽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%以上,其中沈阳市提高4%以上;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%以上,沈阳市提高6%以上。

   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    辽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%以上

    《通知》明确,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%以上。其中,沈阳、大连市提高4%以上,鞍山、抚顺、本溪、丹东、锦州、营口市提高5%以上,阜新、辽阳、铁岭、朝阳、葫芦岛市提高6%以上。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%以上。沈阳、大连市提高6%以上,鞍山、抚顺、本溪、丹东、锦州、营口、辽阳、铁岭市提高7.5%以上,阜新、朝阳、葫芦岛市提高8.5%以上。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%以上。

    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%以上,农村集中、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7%以上,且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.3倍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中、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统一。

    辽宁各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将提高7%

    同时,全省将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%、7%以上。沈阳、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%以上;鞍山、营口、铁岭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%以上,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%以上;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%以上,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%以上;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。

    《通知》要求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%。

    低保标准调增后,全省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(原低保边缘家庭)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。

    5月底前 全省各市将公布最新低保标准

   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    《通知》明确,全省各地区要从今年7月1日起,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救助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,给予保障、供养或补助;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、供养金或补助金,并按规定发放到位。

    全省各市要在今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,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。省内由各级企业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,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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